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1.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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